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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制售假烟被查获 涉事房东辩称不知情

发布时间:2019-11-11 17:57:10    来源:晨报新闻    浏览量:    作者:陈生

 
导读: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错案机制,完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尽最大努力保证公正裁判,让人民群众在每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错案机制,完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尽最大努力保证公正裁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一个司法工作者孜孜以求的目标,也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民企负责人陈某平将其位于广东省龙门县的一处公司仓库出租给涉嫌制售假烟者使用,一审被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获刑并处罚金,目前已依法提出上诉。恳请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真相,依法明断,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日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的陈先生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从2016年开始,陈某平(男,出生于1959年2月,深圳市罗湖区人)开始经营位于龙门县平陵街道建设路的旭昌制衣有限公司。2018年8月,将公司仓库租赁给男子张某霖(承租人)作为农副产品中转站使用,约定每月租金一万元。同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在该仓库内查获一批涉嫌生产假烟的生产材料……2019年8月26日,龙门县法院作出“(2019)粤1324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陈某平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万元。

        当事人陈某平对此判决不服(已依法提出上诉),认为有诸多疑点需要厘清。其一,仅凭现场陈某平自己安装的监控系统模糊的图像和录音,就认定陈某平知情。而该录音曾送省厅文照科鉴定为:对话内容太短、杂音太多,不满足做声纹鉴定的条件;其二,仅凭办案时诱导在现场搞卫生的76岁老人的证言,就证明陈某平是现场唯一出现的声音。而现场复杂,一墙之隔就是公共道路;其三,仅凭现场仓库内的证据,就判定陈某平知道停放在仓库外面、制假嫌犯停放的货车内装载的是假烟,而该货车司机、货主、车主的证言并没有在该案中体现;其四,陈某平大部分时间在深圳,对承租人使用仓库的情况并不了解。事后得知,货物是12日晚上运来的,而陈某平是14日上午才回到工厂。陈某平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案发这段时间在现场时间很短或者不在现场,法院并没有采纳。

                

        2018年10月份至11月份有装修二楼办公室,装修用电都是在仓库里面接电,师傅的装修工具也是放在仓库里面。有装修师傅叶先生、苏先生等人的证言证实,当时看到一楼仓库内只有之前制衣厂因生产而留下的布料和椅子等物品。

        假设2018年11月14日上午8时许,陈某平在进仓库后,闻到烟草异味或应当闻到烟草异味,再根据本案证据证明,陈某平在9时许被采取强制措施,两个时间点间隔不长。按常理,一般人遇到这种情况是不是都会想怎么这么大的烟草异味,里面装的是烟吗?是真烟还是假烟?从哪里来这么多烟?如果是假烟我该怎么处理?等等,他们都需要一个思想反应或者说思想斗争的过程。同理,假设陈某平知道他也需要这样的一个过程来思考如何处理,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他还来不来做出反应就被抓了。所以不能以此证明或者推断陈某平在出租仓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租用仓库是用于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

        除了上述几点,该案最大的疑点是没有主犯。既然已经布控很久,并在现场对面安装了监控摄像头。为什么不等主犯出现才收网?为什么没有停放在仓库外货车司机的证言(该货车司机已经无罪释放。这点很重要,可以证明货主是谁,发货人是谁,接货人是谁)?背后是否有制假保护伞?不得而知。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今,恳请有关部门坚守司法为民初心,践行公平正义使命,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决定、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恳请法律专家们提供法律帮助和监督,详细剖析案情,解疑释惑,还当事人一个公道。(陈生)

来源:晨报新闻
 
( 责编:老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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