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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文青的美篇

发布时间:2025-05-10 11:09:52    来源:    浏览量:    作者:


           《流沙印记》流产记

——北京中和明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始末

       

       笔者是名不经传的“码字匠”,从事大半辈子写作,无亮点可言,但也非无闻沉寂,文汇、大众、团结三家出版社曾出版鄙人三部作品集,算是对写作人生做了微不足道的总结,其中的艰辛与甘苦只有笔者和耕耘过这番土地的人能有体验。去年至今,就遭遇了从未有过的非己原因让新书《流沙印记》出版出现坎坷,最终导致流产的现实。

       近年身体情况大不如前,多病缠身,且年岁已大,对出书的兴趣没有过去那样强烈,写作只是当作爱好,退休后业余时间对所见所闻有个记录,权当自娱自乐,不太奢望再有此心态,为出书劳作伤神,几乎封闭了出书的想法。

       人算不如天算,很多事由不得自己。2023年底,一天笔者在整理资料时看到这几年写了不少题材广泛,且数量不菲的文章,尤其是当年“五一”前夕,经笔者奔波联系,邀请到国内书法大家,五体皆能且独树一帜,风格鲜明,在书坛有一定影响的陶雪华老师来宁与民进共同纪念中共中央发布‘五一’口号75周年,暨响应中书协关于书法名家走基层活动,他欣然应邀为南京民进庆‘五一’带来文化大餐,增添节日风采举办书法个展,期间笔者用镜头拍摄了不少珍贵影像,也撰写了文章,制作成美篇集锦发表,为人生印记和生活浪花于世。过后,中共某区统战部和会内领导问及此文何能辑录出版?如此关切,加上其他上百篇有笔者年轻岁月的情愫追忆、有退休后旅游、有生活兴趣芬芳等,题材繁多的文章呈现眼前,让笔者萌动何不一道成书公开出版的念想与意愿?

       很快,网络上一家出版中间商男女两位业务员先后联系上笔者,态度之诚恳,语言之热情,言表之真情,邀约之恳切,让人难以拒绝。为避免他们间的争抢矛盾和内讧情绪,笔者提议交由公司领导出面接洽,以至被引荐给公司自称负责人的袁孝梁先生,由其与笔者商谈出版合作事宜。自然,袁孝梁在电话里更以超越员工的口气、心态、自信将其公司的实力、人员、技能、规模,介绍的天花乱坠,把公司吹捧如市场的一技独秀笑傲江湖。曾经出过三本作品集的笔者并未深究和太多考虑,现成的作品,也从未有什么不周出过差错,何况曾当过记者、编辑,也曾做过类似业务管理的新闻人,当时并不怀疑对方讲的有什么不对或做不到的言淡,尊重作为领导的对方,将信将疑其所说必须要同时写出委托三家出版社的要求(后想证实这是为不诚信有意没下一个退路之举的忽悠套路),轻信其以第一出版社为委托基础的服务承诺,这样与袁孝梁先生作为乙方代表的他,于2024年3月11日签定了乙方提供的格式化《著作权代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服务内容九项,其中第三条第3款规定:乙方对“作品内容编辑校对服务”;第五条12款规定:乙方对作品封面设计服务;关键是第五条第5款约定:乙方应于2024年9月11日前完成代理作品在出版社出版;在第八条违约责任第3款中约定:“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出版手续未办理下来,最终导致作品未出版成功的退款给甲方。《协议》第十条:协议补充、终止、解徐的第3款规定:第三方申请对一方的主要资产……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全文略);

       出书方(笔者)抱着将书出好,达到基要求为原则,对乙方未有过多计较,但未签字确认。为了表示诚意、诚信、不影响书籍出版原则,笔者按与乙方的电话沟通、催促等请求,依然于3 月17日汇出第一笔款9000元,接着又于6月29日汇出第二笔款4000元,至于尾款待到进入书号程序下来,即9月11日(国庆)前再一次性付清。本想通过这样的配合,使“中和明书”传媒公司对协议中的“服务内容”条款认真落实(文字编辑),将文稿编辑得文通字顺,清理错别字的存在,将行业差错标准控制在万分之三以内,使成书后的质量可圈可点,版式排版也整洁清爽,书面文字格式符合要求,配图也适宜恰当,美观大方,最终对得起出版社的声誉,对得起中介公司自己的社会脸面和作者的名声。谁知,北京中和明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到“代理服务”费后就忘却认真“服务“条款,忘却了《协议》的出版要约,将发过去的书稿文章既不编辑也不仔细校对,甚至一字不动地几次重复机械排版上了书内版面,导致书页内文章杂乱无章,文字错误连连,甚至连书信文体运用常识都不懂,让人啼笑皆非。当笔者几次惊诧指出,排版操作人员好似看不懂,依然故我地照常错排;袁孝梁也一改签约前的友好、自信神情,镇静自若地坐地起价:“要想文字编辑和润色,要另加收5000元!”



笔者立马给予质疑:“《协议》条款明明有‘作品内容编辑校对服务’,怎么另外坐地要价?”笔者意识到,南京、北京两地合作遇上麻烦了,况且费用已交付大部,对方掌握了主动权,任你怎么理论,一切已无济于事!无奈,笔者请文友,江苏著名作家苏克勤老师出面帮助将全书文稿编辑。他丢下自己的写作,整整座了10多天的冷板登,仔细将全书书稿编辑一番,笔者再将文稿以文字交流方式清晰更改后发过去,谁知问题又来了,排版人员提出无法根据编辑改错后的实际进行操作,要求笔者把改错的文章、页码、什么字、句,哪段哪行,一一标注清楚……就这样,在手机上将改错、纠正的文字用微帖发给对方,先后整理正反18页A4的更正文字。不仅如此,排版操作人竟将目录重复多次,且几篇文章也重复地排版入书,发过来指出后再行调整,这样页码顺序错乱,浪费大量时日;而且配图也是张冠李戴,驴头不对马嘴,此文的图片放到他文中,让人哭笑不得,笔者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寻找,重新调整后用文字说明发给乙方排版操作人,她再根据笔者示意撤换、改正错误,又将日期浪费的令人叹息,眼睁睁地看着出版日期的延误。面对问题,笔者几次质询袁孝梁,有没有契约、诚信原则和精神?!他总是以:“老师,不是在协调、在帮你做吗,别急啊?”软塌塌的一个“帮”字,让人无语,气也不打一处来,这是公司领导在行政管理吗?《协议》明摆着的,执行岂能随意,如此软弱?这岂是在“帮”我?!明明是在《协议》的框架内履约,做自己该做的事,不能违约,耽误书籍出版(日期)!笔者严肃指出后,他终于说出:”她有她的部门,总得要沟通协商吗?”笔者这才明白,他仅是一个业务部门的主管,不自觉地冒充了管理层负责人!他根本管不了技能岗位的人,一旦出了问题只能协商,应付式地催办,讨好不属于自己管的人!

       至此,已过了《协议》规定的出版日期!也不另行起草《补充协议》,但时日已到2024年底,再拿不到书号这本书就无出版意义。告知袁孝梁,元旦前出不了书,一切都免得说了:”我们(民进)召开年会,就是这本书的首发式契机,再就是这本书与很多朋友(企业家)说过,2024年他们要拿一些赠员工……”

原由“中和明书”签约承担的编辑内容违约不作为,唯请著名职业作家苏克勤老师就本拙书,逐字、句、段、标点符号进行编辑的手迹。



  遇上这么一个赖皮公司,从12月起笔者开始向北京12345、12315市民热线投诉,几乎是隔三差五不停地投诉。袁孝梁㚵于坐不住了,2024年12月24日下午15:42发来微信:“老师,你别老投诉了,天天投诉。”笔者当即反唇相讥:“东西出不来,咋办?贵司像没事一样……换位思考过吗?要是你又会怎样?!让人不急,听任!!!”对此,袁孝梁也不停地发微言给笔者:“那你也不能老投诉啊,你老投诉有啥意思呢,老师?”言下之意,投诉的结果,还不是我们给你做吗?大有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无赖,下面的微言就说明了问题:“你的稿件咋给你改,你都不满意。我们又不是说不给您做这个事儿。我们不是一直在帮你改吗?”至此,袁孝梁还不认为自己(公司)在违约,反认为在“帮”笔者,岂有此理!笔者不得不用实际事例不客气地指出:“每讲一次,几乎都是(一样),不说了,你不是不知情,(让人)无语无奈,就昨天给你看的《情愫》一文,没改(错)又重新排上(书页),何况同样情况不是一次两次……还是那句话,别怪人投诉,要看自‘家’人是怎么干的?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守信践诺建设!”


“中和明书”没对文稿编辑改正出一个字,许多也改不出,如标点符号等,全部由作家苏克勤帮修正;不仅如此,还制造出无数错误(常识性),让人哭笑不得……


  面对这么一个不守诚信,毫无敬畏《协议》心态的“中和明书”,笔者只有依靠北京的有关机构平台,求助于北京市市民热。欣慰的是(010)12345、12315平台工作人员克守敬业、不厌其烦,认真负责,每每接到投诉电话,总是积极、热心地帮助外地市民解决问题,到了只要接到笔者的电话投诉,提起出书遇上的违约、尴尬之事,都是不厌其烦地为外地市民上门催办“中和明书”的违约之事。时间长了,只要是南京打来的投诉出书违约之事,“市民热线”几乎到了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情形,一次次派出工单,多达10多次地登门督办此事。然而,出乎意料的情况又发生了,令人震惊,让所有人目瞪口呆!

       元旦放假(1月3日)左右,北京“市民热线”(不休息)又接到笔者投诉,不用多说他们再次下达工单,通州区市场监督机构派员又一次到“中和明书”所在地,惊讶发现大门紧锁,屋内空无一人,人走楼空!“市民热线”工作人员,立马主动将信息反馈,提示、建议笔者:可报警、或起诉该公司,并表示法院可来查询热线记录。笔者来到南京市宁海路派出所报警,两位男警员将报警记录在案,表示 “会配合北京警方工作”的答复,几日内笔到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得到法院公益值班律师的热情接待、相助和支持……



目录多次重复,时日就在发现、调整中荒掉,违约也就顺理成章。


  至此,袁孝梁还以为笔者不知点滴,始终未告知“人走楼空”的情况和解释原委。惊诧之余,笔者为避免打草惊蛇,未向袁孝梁提及公司为什么搬家了?搬到了哪里?也未戳穿他们的丑恶表演和行径,当然著作权代理尾款笔者岂敢再交付?好在袁孝梁自认为他们干的人不知鬼不觉,手机也未更换号码,笔者应对不动声色,似乎若无其事地给他打电话,只是时间有所改变,有意而为地触动他!

      1月14日凌晨05:41打电话,把他从睡梦搅醒,他回复微文:“现在几点钟,你不睡觉?”上班后,待袁孝梁忍不住针对我夜里给他发出的帖子回答我后,笔者已没好态度地回复他:“你还好意思数落我?!你(公司)违约在先,不考虑对方心情,还考虑自己睡安稳觉?我睡了吗?”袁回应:“不是我数落你,老师,你理解错了,再着急,没有人凌晨5点来钟给人打电话、发微信,不给人睡觉,没有人这样做的?你要是这样,你别逼我,咱俩来个鱼死网破,我也不让你睡觉,有意思吗?”笔者质问:“你们怎么做的?”隔日,我依然夜里打电话给他。自然他又回复:“老师,你又凌晨给我打电话干嘛呀?” 日子过的飞快,早过了书籍出版时日,尽管他们1月8日将书稿更改、调整完,笔者给他们回了0K微信图标,但不代表我认同他们失约而造成延误出版带来的后果?仅是就事论事,违约不因此而消失依然在案,不过此时书籍已成废纸,无法弥补延误书籍出版带来的各种严重损失。

《编辑更正》的微信交流,一个标点符号告诉排返人都要写一句话,笔者文字下载打页4A纸达18页,这需多少日期,他想不“违约”都难!


明显的张冠李戴图与文,不知所云,交代多次应放在哪里,绐终重复,待第三、四次后才搞清。



  时间倒回一周之前,即11月17日上午10:57分,笔者就发给袁孝梁微信直言:“你违约了,已失去当初对你的信任,没有诚信可言了,我是不能再随意付款(给你),也不可能,除非你先垫付,拿到书号,我立马支付(不会像你这样不讲诚信)。或者这样解决: 解除原有《协议》,把已付的款退还,我另找公司出版,至于前期的劳作看需多少费用(你们有错在先,折合一下,公平、合理)发给我,看后同意即付!男人说话,一个吐沬一个钉,诚实可信!”并话中有话地问他:“袁总,怎么杳无音信了?”(公司人走楼空,不告知还想要尾款?)显然,“中和联书”连续两次答应元旦前和1月15日前拿到书号的承诺!后来,律师告知“中和联书”因故于2024年12月4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执行金额18010元并在网上公示(一定要记牢公示日期 ),符合你们签订的《著作权代理服务协议》第十条“,终止、解除《著作权代理服务协议》的要件条款”。作为无社会诚信资格的企业应立即,无条件地退还已交付的款项。

       过后,律师向“中和联书”发出律师函,要求其依法履行《协议》精神和相关条款,解除合同。但有失信污点的企业对《律师函》置若罔闻,毫无敬畏之心!甚至在无法履行《协议》的情形下,不尽书面告知义务,似乎藐视《协议》第十条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规定,对《律师函》更是装聋作哑,不提任何意见。可见,“中和明书”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单也是名至所归。

这是打给北京市12345或12315后,发给袁孝梁的一次微信记录。过后,更是多多,没有一次达到预想效果,结果来个金蝉脱壳,人走楼空,还催要“尾款”!


  2025年2月18目下午,具有审理著作权案件资格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据诉讼请求进行线上调解,无果。笔者考虑案件执行标的过小,且身衰体弱又上了年岁,专为此案奔波到庭诉讼实为利小弊大的自我伤害。本着折中处理的善意,表示自愿承担一些对方已付出的劳作,退还10000即可,其他由错误方失信而造成的损失自我担当,吸取教训,改进工作。2月24日中午12:24分发了一条微帖给张勇(线上协调到庭的“中和联书”负责人),笔者未在意错发给了袁孝梁:“排版乱七八糟的,是你看出来的?浪费了多少日子?要你作为领导向员工“强调”执行《协议》的严肃性,你却说商量、催促,这不是拿《协议》当儿戏?”

       “ 不说了,没意义,你也没有把《协议》当回事,心里只有钱!自发给你《律师函》的那天起,《协议》已解除,下面就是退款,什么时间退?!”

      4月3日0:43分9:27,袁孝梁代表公司发来了自说自话的成本核算:

       这种核算,无第三方确认,岂能接受?!笔者于09:43立即发了帖子予以驳斥:“没有校,更没有审,仅是排版和(封面)设计(更何况)设计(封面构思)是按陶雪华老师的思路执行而已(可问操作员工)!这费用行业有公开透明的报价”(由第三方确认!)。

      整个排版,“(仅)目录就重复三次,配图张冠李戴,文章排版更是惨不忍睹,您可要依据实事求是看问题,切不可把自己因错误导致的误时误工当作技能操作的‘绩效’看待!”

        更不能容忍的是“中和联书”始终对《协议》没敬畏之心,强势地自以为是,我行我素,竟然对近日发来的单边认可的《中和著作权代理合同终止协议》要:“老师,(把)这个合同你打印出来,然后签完字拍照发给我。”这单方面提供的合同写了什么内容?非同寻常的扎眼,一般人很难想象,旦见:

一、退款事宜

1.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双方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确定的《出版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之规定,就著作权代理服务一事达成达 成解除协议如下

2. 乙方收取甲方代理服务费用:人民币大写 壹万叁仟 圆整(小写 13000 元)。 经双方友好沟通达成共识,乙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退款 1236 元至甲方指定账户。

3. 上述退款额度是根据双方签订的著作代理合同承诺范围内退款,故签订次退款合同后原合同与收据发票作废,乙方退还甲方出版相应材料,今后的任何问题与乙方无关。

4. 协议达成后双方均不能于公众场合,媒体,网络平台,杂志媒介等咨询市场合谈论该事件相关内容,如经发现,视同构成诽谤,侵害他人名誉权,要求在相关平台媒体发生致歉。并保留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权力,互相监督。

甲方:    

乙方:北京中和明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章)

签订时间:2025 年 4 月 14 日。

       面对乙方这份强加于人,逃避法律责任,且仅退千余元,没有一丝认识自己违反《协议》的错误,导致甲方政治和经济上多方损失而应有的赔理道谦之态度都没有,笔者岂能认可?又怎能获得笔者的谅解?原有的侧隐之心被彻底打破,没曾想违约方却反道而行之,无端“威逼”受损方(甲方)鉴字认可!岂不贻笑大方。退还区区千余元就限定笔者不得事后对其的有违《协议》诚信原则的言行进行批评和抨击,并欲以所有谓的“法律”形式妄加固定,这是哪条法律规定给了乙方有如此的霸道、狂妄,剥夺他人据理说话的权利?不可理喻!笔者自然拒签这份不讲诚信,黑白颠倒,罔顾事实、因自己一次次违反《协议》内容和精神,导致笔者的《流沙印记》作品集至今日不能问世,得不到正常出版而流产,反而擅自出台这份毫无诚意、认错、道歉的《终止协议》;在公司“人走楼空”,行影无踪的事实面前,竟然还理直气壮地一而再,再而三地催要尾款行骗,让人深感荒唐,还想行等同“诈骗”之实的举动啊?笔者只能拿起法律武器,将正式走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让其违法形象公开于社会与市场,避免更多的作家上当受骗,还书籍出版市场一个朗朗乾坤,依法依规给予出版业界一个阳光!

               2025年4月22日于清水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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